台湾地区增订头孢噻呋、喹乙醇的残留限量标准
2014/12/2 8:47:27点击:
台湾地区“行政院”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11303106号令,修订发布“动物用药残留标准”第3条条文,修订内容如下:
一、增订头孢噻呋(Ceftiofur,畜福)在绵羊及山羊的肌肉、脂、肝、肾及乳等十项残留容许量。
二、增订多粘菌素E(Colistin,可利斯汀)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、脂、肝、肾、乳及蛋等十项残留容许量。
三、增订喹乙醇(Olaquindox,欧来金得)在猪的肌肉、脂、肝及肾等四项残留容许量。
四、备注三增列本标准所列的家畜类及家禽类系畜牧法指定的动物种类,以使标准的适用对象更加明确。
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三条修正条文
第三条 食品中法动物用药残留量应符合下列规定,本表中未列法药品品目,不得检出。若表中药品品目非属“行政院”农业委员会核准使用的动物用药,仅适用进口肉品。
来源:厦门技术性商业措施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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